- 張家口張北人壽保險違約遲遲不向被保險人返還收益
- 2018年07月19日來源:河北新聞網
提要:網友訴求:張家口張北人壽保險違約遲遲不向被保險人返還收益
我是張家口張北縣人,2012年1月經張北縣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秦某某推薦辦理了三筆國壽新鴻泰兩全保險(分紅型),分別是5萬元(五年期)、6萬元(六年期)、13萬元(六年期),秦某某推薦時承諾說這種保險收益利率肯定高于銀行五年期定存利率(錄音為證),否則本人也不會辦理的。第一筆保險5萬于去年1月6日到期,經過多次投訴和陽光理政的助推,最終得到了費用補償。第二筆和第三筆于今年4月17日到期,我到人壽保險柜臺辦理時,發(fā)現收益和銀行同期定存利息相比差了2.57萬元,經過和張北縣人壽保險公司陳某某副經理溝通協商,她對本人補償沒有提出異議并且讓我填寫了兩份對應保險合同共計2.57萬元的補償費用表,當時我問她何時補償到位,她答復說兩個月之內需要走一些流程。6月26日我查詢銀行賬號補償款仍沒有到賬,之后我聯系陳某某了解情況,她說他們公司李經理要求我再辦理一次人壽保險才可以進行補償(有通話錄音為證),本人斷然拒絕了她的要求。之后向中國人壽保險河北省分公司投訴受理人員反映,但至今沒有得到解決?,F本人就張北人壽保險公司涉嫌欺詐陳述如下:
1.保險營銷員在介紹業(yè)務時采取誤導性宣傳夸大收益誘騙客戶上鉤,有通話錄音為證,在通話中獲知她也是按照人壽保險公司開會培訓的統一要求進行宣傳引導的,是不折不扣的保險銷售誤導行為。
2.之前本人也辦理過人壽的這種保險,到期也發(fā)生了差額損失,雖費盡周折但最終都給予了差額補償,這間接證明人壽保險公司存在口頭承諾是不爭的事實。
3. 張北縣人壽保險公司在事情發(fā)生后同意補償但兩個月后出爾反爾設置需重新投保的前提條件,向上級公司反映后又推三阻四,目前合同到期已三個多月仍沒有得到解決,作為一個國有企業(yè)缺乏誠信和責任擔當令人不齒。